二者都是刑事裁判的原则,各走一边。
疑罪从无是一个前提,即错误的放跑一个坏人带来的破坏远比错误的冤枉一个无辜者带来的破坏小。隐含的逻辑是,人是有限的,不能做到绝对无错的判定。
为什么?因为放跑的坏人还有机会天网恢恢,而冤枉好人则可能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比如我们都熟悉的呼格案。
疑罪从有,则是扩大裁判定罪范围和标准,通常用于一些非常时期,需要最大限度的压制某种泛滥失控的行为时所采取的办法。
也不必说野蛮,落后等抨击的话。这个概念同样是因为人是有限的,如果不这么干,可能带来更大的破坏从而采取的手段。
别以为西方国家就没有这种事。远一点的麦卡锡。近一点的,试试出乱子的时候,下宵禁令了你还到处跑,会怎么样?
个人看法:米国要是疑罪从有,它的监狱肯定装不下,笑。。。
所以中国有古话,“乱世用重典”。两者都只是人类社会因具体的客观条件采取的规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