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针对法定代表人借公司款的情形,处理方式如下:
1、属于董监高人员的,不得借款;
2、不是上述人员的,按正常借款关系处理,应依法依约偿还;
3、构成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