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定金的法律特征:一是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二是实践性,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三是预先支付性,定金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四是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