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收核定代表已经缴费,但处于核定中。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银 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扣费失败,后来用人单位存足余额后,社保扣费成功,但在系统里显示为补收;
二,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交社保,后来给职工补缴,系统显示为补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欠费”的,社保扣款失败,则会影响职工社保的有效性,比如,职工看病时,刷不了社保卡,不能享受由社保基金提供的医疗社会保险相关优惠待遇。
对这种情况,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职工社保,用人单位依然不缴交的,职工有权向当地社保局申诉,要求社保局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征收。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薪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薪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薪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薪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薪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