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社保核定方式补收,就是在社保基数改变后对没有缴纳费用的当事人进行补收费用,每年社会保险的购买基数是不一样的,是根据最新的社评工资来的,每年在6、7月份劳动局公布了最新的社会平均工资之后,就需要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需要对之前几个月份缴纳的费用进行补收,补足到现在的基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后,基数中间的差额部分就是需要补足缴纳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