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缴费类 型”一栏中显示为“补 收(正常)”的,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银 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社保扣费失败,后来用人单位存足余额后,社保扣费成功,但在系统里显示为补收;
二,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交社保,后来给职工补缴,系统显示为补收。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欠费”的,社保扣款失败,则会影响职工社保的有效性,比如,职工看病时,刷不了社保卡,不能享受由社保基金提供的医疗社会保险相关优惠待遇。
对这种情况,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交职工社保,用人单位依然不缴交的,职工有权向当地社保局申诉,要求社保局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征收。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