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的案件处理的情况如下:
1、如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
2、如属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3、如属行政案件你可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