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免除。如果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被收储那么是会给当事人发放补偿费用的,这个补偿费用包括当事人土地的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还包括相关的安置费用,以及这个土地上如果是有种植物,那么还包含了种植物的附着物的经济相关补偿费用等等,都是可以免除增值税的。
可以减免增值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补偿有哪些方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出让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的地价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依土地使用者的损失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要补偿的费用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即出让方与使用方协商,将另一快地的使用权与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交换时,双方商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和换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进行结算。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换得到土地使用权,应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之所以会收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他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经营有所增值的,这一部分是需要缴税的,但是像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被国家收储之后进行的补偿,本来就不是算当事人的增值部分,而是对当事人的补偿部分,所以这一部分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