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抵扣凭证认证期限历经90天、180天到360天,直至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限。也就是说,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现在取得的专票,可以在明年勾选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