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因素计算得出的作为计税用的产品价格。一般在应税产品没有计税所需的确定或合适的价格情况下采用。
内容
1.政策规定
如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2.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是不含税价格。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以上政策来源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分两种情况,一是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二是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
案例/解析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将两台自产的A型洗衣机奖励给职工,已知A型洗衣机的生产成本为1500元/台,成本利润率为10%,市场最高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台,平均不含税售价为2200元/台,则甲公司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为:2200×2×13%=572元
解析:属于非应税消费品,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甲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将自产的100件新型羽绒服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该新型羽绒服生产成本为1130元/件,无同类销售价格。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成本利润率为10%。则甲服装厂当月该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为100×1130×(1+10%)×13%=16159元
解析:该题目中有“无同类销售价格”的描述,确认为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