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重要内容,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最重要的维权凭证。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注意,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应及时维权。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主要审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报酬,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工作。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留存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存在劳动事实。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入职时间,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情况仍必须建立在双方同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