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所规定材料;
收养登记员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受理机构自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