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条件: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及其范围:
按照现行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大病并不是按照疾病的类型来进行判断,而是按照疾病的消费金额来判断。具体来说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相应的疾病。也就是说一个患者如果他医保目录范围内致富的部分累计超过了15000元,那么它就进入到大病医疗的抵扣范围了。
2、医疗费用一般分为几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起付线;
第二个部分是医保的报销部分;
第三个部分是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费的部分;
第四部分是非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部分;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仅指第三部分,也就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且支出的需要超过15000元,那么才符合了大病医疗的范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