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假释申请规定及流程

律师回答
摘要: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申请假释,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会进行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对象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擅自离开居住地或拒不报告行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处罚不改正、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刑期未满且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证人失去保证条件或取消保证人资格且未提出新的保证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和管理规定的情况。
一、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能申请假释
被判处缓刑、管制、假释的犯罪分子会进行社区矫正服务,所以社区矫正人员不需要申请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延伸阅读
结语:社区矫正人员无需申请假释,而是在判处缓刑、管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将接受社区矫正。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同样接受社区矫正,如无违规情况,缓刑或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脱离监管、拒不改正等情况,应被收监执行。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和犯罪分子的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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