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总劝被告调解
1.调解案件生效快
调解书一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具有法效力。往往当事人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希望得到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和权利确认,得到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实现自己的权利。
2.调解不伤和气,容易履行,易于执行。
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经过法官从中主持,双方让步,最终达成的意见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也不会用判决强制将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划分给当事人,显得更为柔性。
3、调解减少当事人、法官时间。
案件发生往往是一个回溯性的过程,特别是一些人身侵权案件,证据并不能完整地显示整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所以法官在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往往会产生风险,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的话,可能发回重审,对于法官、当事人,诉讼周期无形之中被延长,事情久久不能解决,对于三方都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