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应诉人员包括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也不能出庭的,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案件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对于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县级税务局和县级以下税务机构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