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征或免征: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做出了新的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细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所购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对于所购面积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该《条例》中所称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出租房屋不缴契税。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普通住房须同时符合三标准据了解,今后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住房成交单价改按行政区域划分
与去年本市首次出台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相比,建筑容积率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仍保持原有水平。但住房成交单价已不再按照地级划分,而是改为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了。
据国土房管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去年测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是按照建设部有关按地级划分的要求,将外环线以内划分为十级,其他区县住房比照相应土地级别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但是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有些地级较低的地区实际房价却比高地级地区还要高,例如梅江地区,按照原有地级划分属于七级,其住房平均价格标准应为每平方米5640元,而实际上梅江地区目前的价格要高于这个价格很多。
在一些地方,房价与地级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今年本市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改为按行政区域划分了。根据测算,除了和平区、河西区和南开区,其他区县的价格都没有超过每平方米5000元,因此除了上述三个区外,其他区县都按照5000元/平方米计算。
交纳税费将按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将使本市房屋交易中契税和营业税的征收标准进一步统一。即凡符合普通住房三项标准的房屋交易契税一律按照1.5%征收,二手房交易中符合以上标准并且交易间隔在5年以上的房屋可以免征营业税;而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其交易契税将按3%征收,其中间隔5年以上交易的二手房,还应按两次交易差额交纳相应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