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