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一些商品的交易都是支付价款然后取走货物,这样就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针对一些特殊的财产,其物权的变动是需要登记才生效的。那么需要登记才生效的物权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不动产物权合同是否必须登记才生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动产交易时签订合同的,合同并不是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动产物权的变动也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吗
动产物权的变动是不需要登记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