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北京市门诊医疗保险实行“三统一”,即医药费用、医保支付和个人支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管和统一结算。根据规定,北京市居民门诊医保报销上限为每人每年3万元,其中包括自费项目和非自费项目。对于非自费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至80%,具体支付比例根据医保目录规定及不同疾病实施相应政策而定;对于自费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此外,北京市门诊医保还存在每人每年500元的个人自付部分。这意味着,在超过3万元保额后,超支的费用需要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同时,参保人员可以在医疗保险指定的药店购买药品,或者在医保药品目录内选择其他药店购买,且报销范围内的药品价格以医保定价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门诊医保只针对北京市参保人员。如果在其他城市居住或者前往其他城市就医,参保人员应当了解该城市的医保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门诊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限额在3万元,其中个人自付部分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