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你们可以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相信施工单位自己也是会整改的,现在甲方一方面要求进度快,又要工程做的好,必然有矛盾,若边生产边整改也是可以的话,不必非要停工。现在施工单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是和谐,至于罚款不罚款,可以看你们和施工单位订的施工合同,有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
另外工地不是有监理吗,监理可以下发工程停工令,何必你们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非要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再强行施工,让上级部门,如质监站,建管处,安监站查实后,再下发停工令,那样对施工单位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标化工地评选,甚至影响招投标,施工单位不是傻子,都是有分寸的。
【法律依据】: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 地不足0· 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 (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 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 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 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