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新入狱的先在“过渡仓”羁押,让犯罪嫌疑人在此仓先熟悉监规和环境,一般在2周后换仓,因此“过渡仓”除号头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在过渡期满后都要换出至固定的羁押牢号内。
2、若发现同一仓号内犯罪嫌疑人之涉案案情是关联的,其中必定有人要换仓,以防串供。
3、若发现同一仓号的羁押人互相斗殴且情节不严重时,为防止再度发生,其中关联人也会仓。
4、仓号内的羁押人严重违反“监规”,会被严管,换至禁闭类的牢仓。
5、为便于查余案、漏案,犯罪嫌疑人会被换到熟悉案情的管教干部所管辖的仓号。
6、犯罪嫌疑人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为保护检举人,会换仓。
7、犯罪嫌疑人因患传染病、性病,会换仓。
8、管教干部认为需换仓时,可换仓。
9、侦查、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换仓有利案件侦破时,会换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