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项目完成网上备案时起计算。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决定如果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
前款项目既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在线平台自动提醒1次,要求项目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处理。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自动失效。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