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是不能申请公租房的。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公租房申请人的要求,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具有深圳户籍,而且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因此非深户是不能作为公租房的申请人的。但是如果非深户的配偶是深圳户口并且符合该暂行办法第七条的其他申请条件,可以由其配偶申请公租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