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我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辞退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必须提供:
合法、清晰和明示的录用条件
有效的试用期评估考核以及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解除决定。
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我离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该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单位必须:
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后进行了培训或合理调岗
有证据证明员工经过培训或者合理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
此时单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公司负有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不符合录用条件”和第40条第2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如果无法证明,单位必须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何维权
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避免赔偿会诱导员工“主动离职”,怎么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询问清楚被辞退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并要求公司出具书面通知
没有协商妥当之前正常上下班,保存好上下班打卡记录、工牌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的证据
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