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职工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支付社保补贴的约定,虽然双方建立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约定的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故此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