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9、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一、深圳二次房改人才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人才房/安居房申请
安居型商品房或将新增财产限额门槛、并采用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租售对象;人才安居房或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具有本市户籍。
注: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二)、社保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申请人为新引进人才的,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家庭存在优抚或残疾情形的,无社保累缴时间要求
注: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四)、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五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3、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3、在深圳市未领取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