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职工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出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一般情况下劳动鉴定委员会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是如果工伤比较复杂的,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那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