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不出去的话,是需要重新找寻更有利于本案件的证据的,也就是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一个刑事案件被打回,可能是刑事责任人所犯错误影响极其恶劣,也可能是提交的案件的相关的证据不满足或者不充分。在犯罪人对案件有异议时,是可以在此提起上诉的,向人民法院提交更有证明力的证据。同时,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