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公产房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只是单位将该公产房的承租权提供给当事人,所以,所谓“公产房买卖”并非买卖的是所有权,仅仅是公产房的承租权的转让而已。
二、如果单位允许转让公产房承租权,公产房的承租权转让在于当事人,不受当事人子女是否同意的约束。因此,当事人转让公产房的承租权也无需当事人的子女同意,因为这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享有权利的合理合法处置,绝对不受子女的干涉。
三、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修改)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