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属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吗
街道、乡镇以及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指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怎样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一)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此外,还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代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二)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如实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存在的争议,列明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三)纠纷管辖,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疏导、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解决纠纷成本最小的方式,但是也不能因为调解而一味的退让,罔顾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调解不成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是多长时间?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这样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时产生、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避免为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而单独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此外,工会法也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