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乡镇敬老院属于乡镇民政所吗
乡镇敬老院事业编制属于民政局。敬老院院长纳入事业编制管理,聘期内享受同等事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同时工作人员享受编制待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是政府和国家公告过的。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由政府举办并已经批准设立的农村敬老院,要及时到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明确其管理体制、资产产权归属,确保其依照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保证国家转移支付资金的足额到位和安全使用,让农村五保老人能得到更好的照顾。《通知》中明确了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管理,其他人员不定编,由举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选。农村敬老院所需人员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任用。农村敬老院院长可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提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二)医疗、护理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