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及司法解释

律师回答
摘要: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立案条件和犯罪客体。滥用职权罪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是对职守的玩忽。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立案条件上,滥用职权罪对人身伤害要求较低,经济损失要求较低。而玩忽职守罪对人身伤害要求较高,经济损失要求较高。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2、行为方式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立案条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体的区别。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延伸阅读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及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差异解析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是两个在法律上有着明显区别的罪名。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不当行为的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和适用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关于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判决往往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对于玩忽职守罪,法院会重点关注公职人员是否明知自己的职责,并且存在重大疏忽或不作为的情况。而对于滥用职权罪,法院会审查公职人员是否以违法、不当的方式使用职权,以及是否存在私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限有时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明确判定和适用这两个罪名至关重要。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差异解析旨在帮助法官和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
结语: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行为性质、行为方式、立案条件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玩忽职守罪指公职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而滥用职权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和适用标准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差异解析旨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并帮助法官和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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