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案例分析及司法解释

律师回答
摘要: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在主观方面、危害行为上有区别,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严重情形,不认罪需要有其他证据支持才能定罪。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在主观方面和危害行为上有差异,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形,不认罪需要其他证据支持。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区别是什么?
1、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二、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实滥用职权这种行为不能完全属于玩忽职守,因为在滥用职权的案件当中,工作人员肯定知道某些所作所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不过,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在法律中其实也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会被国家予以严惩的。
延伸阅读
结语: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在主观方面和危害行为上存在差异。滥用职权是故意超越权限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玩忽职守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受损。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涉及腐败等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不仅依赖被告人供述,还需充分证据支持才能定罪。滥用职权虽不同于玩忽职守,但两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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