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基层卫生体系建设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在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有效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传染病分级诊疗中的作用,让社区/全科医生发挥“守门人”作用,加强传染病的分级诊疗,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智能管理系统。2.基层卫生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医务工作者的保护、关心、爱护。在提高医务人员社会地位的同时,更要加强医院安保力量和设施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行为。3.基层卫生体系建设要优化服务方式。引导居民预约就诊;完善出入院服务流程,加强患者健康管理和随访;加强家庭医生团队建设,提高家庭医生上门服务水平;推进“互联网+签约服务”,提高履约质量和效果;开展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资源下沉,合理使用医联体资源,合理利用大型医疗器械和专家资源。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 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 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