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债权让与本身是一个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因此成立与生效自当遵循总则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规定,是否通知债务人并非其生效要件,仅影响如债务人未获通知而向原债权人清偿的,该清偿是否有效的问题,此为基本法理不再赘述。除了上述效力判断规则外,债权让与本身还有个独特的要件,即债权本身是可以转让的(可让与性)。反面来看,如不得转让,就会影响债权让与的规则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