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退休时单位没有发给独生子女费,告知超过时效期了,该怎么办?关于独生子女补助费的发放问题,现结合当地实际和个人经历的情况(夫妻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家庭,均已退休),作个分析解答,仅供参考。
一是在职时的独生子女补助费。
结婚后先申请办理“批准生育证”,孩子出生后再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然后从婴儿出生O岁开始,按月发给独生子女补助费,一直发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发放标准是父母二人每人每月5元,随工资一起发放,小孩超过14周岁之后便不再享受。
如果当时未发或个人未领(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小孩15岁之后是不好再补发的。提问中说的是不是这种情况不得而知,如果是(超过时效),那么到父母退休时,也就不存在补发的问题。
如果父母有超生行为,那么已发放的独生子女费应当追回。但事实上,因超生后有其他处罚措施,这种情况追回的难度较大,也就不了了之。
二是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补助费(或一次性奖励)。
按照当时政策,独生子女父母是公职人员的,退休时享受基本工资5%的独生子女补助费待遇。在具体执行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独生子女费属于地方补贴。过去不管是在职工资还是退休金,都是地方财政统一拨付发放,因此独生子女费也就随工资或退休金一并计算发放。实行养老金制度之后,退休养老金是从社会保险缴费基金中支出、由社保部门发放,专款专用。而独生子女费仍然由地方财政部门单独审批、拨付、发放。
2、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费,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各地可能不一致。笔者当地是一次性发给180个月(15年)的,而且目前的退休“中人”,是按照2014年9月份个人基本工资计提计算发放的。
3、教师退休过去有个特殊政策,即教龄满30年以上的发100%基本工资的养老金。而无论是过去的退休金,还是现在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最高发基本工资的90%或85%。那么缺的10%或15%则由地方财政补足。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一个满30年教龄的教师,同时又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既享受100%基本工资,又享受5%的独生子女费,岂不成了105%、超过了在职基本工资?显然这是政策不允许的,设定的限制是退休费最高不超过100%的在职基本工资。
如本人妻子35年教龄,2010年退休时按100%基本工资计算退休费,独生子女费就没有享受。本人工龄42年,教龄不足30年(中间有党政机关经历),2018年退休时,只发基本工资90%的基本养老金,并享受5%的独生子女费,实际仅是95%。
4、退休后的独生子女费,既然是地方补助,那么地方上就有自主权,发多发少、怎么发法,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特别是财政状况决定,全国不可能做到统一。提问中说的独生子女补助“超时效期”,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具体还要咨询原单位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