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
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如下: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证据证明力规则有哪些
证据证明力规则有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口供补强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