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大种:
第一种,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种,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三种,证人证言。
第四种,被害人陈述。
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六种,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