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或者义务存在或不存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缺席证据。1. 书证:指公文、凭证、合同等以书面形式表现的文件;2. 物证:指刀、枪、棍棒等有形物品;3. 视听资料:指毁损或者不能毁损的电影、录像、录音带等;4. 证人证言:指有法定资格作证的证人所作出的证言;5.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针对案件核心事实的陈述;6. 鉴定意见:指专家鉴定机构对与案件相关的技术性问题所作出的意见;7. 勘验笔录: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对案件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并制作的笔录;8. 缺席证据:指当事人以外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种类各有不同的作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出示或者证明某种事实,应当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有关材料。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有确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