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所谓的质量瑕疵,即房屋质量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但是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属合格或者该质量问题并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在房屋在保修期内,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买受人无权解除房屋销售合同(即买受人无权退房)。
第二大类,是指房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即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买受人向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损失,以及解除合同造成未能获取同等条件下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如买受人不想解除合同,并且房屋质量缺陷可以修复至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房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并且无法将房屋修复至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或者虽能修复但不宜修复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买受人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买受人坚持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房屋的,法院将不会支持
一、房屋装修有问题赔偿标准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过高,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