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口头合同如何举证
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3、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理。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4、如果口头协议约定时,有其他第三方证人在场或者有录音的话,对方不履行口头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让第三方证人出场或者音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
5、如果有证人在场的话,最好跟对方再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用录音的方式尽量取得口头协议存在的证据,然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口头协议或者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条中“可以采用”,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表明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的选择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是内容的载体,合同的有效性主要还是通过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另外,在法律对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比如法律规定的必须采用要式的合同,若合同欠缺法定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但时候无法证明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也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