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派遣用工这一形式在很多工作岗位中越来越常见了,基于工作岗位的性质或其他因素的考虑,选择派遣用工的情况越来越多,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原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那么企业不给劳务派遣工上公积金合法吗?下面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企业不给劳务派遣工上公积金合法吗
如果企业没有给劳务派遣工上公积金是不合法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
2、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虽然说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第三方的中介公司,但是在社保方面其实跟企业缴纳的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只要是专业正规的劳务公司,不管是五险还是一金都是会为其缴纳的。
社保参保并不要求参保地。外地打工小伙伴参保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地均可。但是申明一点,社保是必须缴纳的,企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协议或者折现给员工都是违规操作。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我们再去劳务派遣公司上班的时候,是会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注意合同中是否会写明为为我们缴纳社保。
三、劳务派遣协议签订需知
1、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用工单位切记要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2、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以防止责任约定不清招致的风险。具体而言,在签订劳务合同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对于被派遣员工的基本信息应予以明确,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在协议中也应具体说明。
(2)明确劳务派遣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对此,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谨慎,规避违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期限带来的风险。
(3)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关系,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防止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4)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协议对于涉及被派遣员工责任承担的条款,只能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效力,若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在被派遣岗位上受损,则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待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再按原先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企业不给劳务派遣工上公积金合法吗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用工关系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管是怎样的岗位,员工应当享有的薪资发福利待遇应当依法足额发放,不得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