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选择非诉程序,凭和解协议走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方式,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以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是非诉程序,不开庭,法院凭有关证据就发支付令命令债务人清偿债务,费用极低,审理期间短,举证责任轻,可减轻申请人因诉讼所带来的负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员工有欠薪的和解协议,比如用工单位发出的包含欠薪数额、清偿期限等内容的书面或电子的欠条等资料,就可直接适用督促程序,而不用再走劳动仲裁程序了。
2.从督促程序转为民事诉讼程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基础上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有“方便又快捷、省心又省力”的好处,简化了诉讼程序,让当事人不再遭受“鸡肋”的尴尬。而且小额诉讼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实行一审终审。
3.选择劳动仲裁。没有单位出具的欠条、承诺书或还款计划等上述和解协议的,和解、调解或举报未果的,就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了,仲裁后不服的才可提起民事诉讼。4.选择刑诉程序,恶意欠薪者可被判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所逃避之“数额较大”等问题做了解释。
如是恶意欠薪,员工可以直接选择这一刑事诉讼程序,向公安局报案。
5.选择强制执行程序。对上述1至3的程序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调解书、支付令、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经强制执行而未果,法院会曝光欠薪单位黑名单,在银行、工商局、房管局和车船所等都做记录,欠薪者就将从此进行不了工商登记、办不了房车登记,甚至登不了飞机,如此等等,实际也就无法经营和正常生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