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本政策措施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在天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的天津市级分行或分公司。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机构落户发展:(一)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4%给予补助;2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上述法人金融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两年每年按照租金(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下同)的50%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照租金的25%给予补助。对已在本市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实收资本的,按照年度增资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对在本市新设立或者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上述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在本市新购或者新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照租金的3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