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因而,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再者来说,保证期间的这个具体的时间可以有各方自己商量着决定,而法律上的诉讼时效这是统一规定的,不会因为任何人发生改变。还有就是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两者所产生的具体的法律效率都有很大差别。
一、违约合同多长时间起诉
违约行为已发生,守约方就可以去起诉。违约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三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将丧失该诉讼的胜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
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
而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因法定事由的发生产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效果,而且在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当事人丧失的仅仅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本身,若对方主动履行或不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丧失诉讼时效利益一方仍可获得权利。
因为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适用条件的时效制度,其适用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只有在权利人的权利因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行为表现受到侵害时,才产生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而形成权则是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效果的权利内容,其行使应无需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任何表示或表现即可产生法律效果。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在时间、空间、条件等内容上是迥然不同的,因而形成权与诉讼时效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