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因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斗门一小区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了法庭。不料,法庭上,法院认为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合同由于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业主则质疑物业的资质和此前在小区的不作为,认为不仅应当少交物业费,还应当对物业利用小区进行广告盈利等行为进行处罚。记者获悉,这期物业纠纷日前在珠海中院进行了判决,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仍需缴纳物业费,不过不用缴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