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在授权情况下,可以行施部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职能。
居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社区居委会具有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动员和组织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本社区的公益事业,管理和维护本社区集体资产。 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区的福利事业,指导、管理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 五、做好社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六、向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七、组织社区居民,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任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八、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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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