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产假有多些天?
陪产假没有全国性的规章,每个省都有规章的天数。例如江苏省、北京陪产假15天,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20天陪产假。
陪产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章假期内照发薪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章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相关法律规章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章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章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章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章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薪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符合本条例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章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薪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章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5、《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章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