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法胜任工作辞退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咯的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知识:
一些企业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成为主流后,今后企业生产经营变化也没法调整人员,或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会无何奈何,于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很多强势条款,意图强化用人单位炒人的权利。
律师指导:用人单位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放宽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比如,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这些劳动者的明显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